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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建立教学站(点)办学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6/8]    共阅[ 7087 ]次

西校〔2006〕294号

 

各学院、各教学站(点):

    《西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校外建立教学站(点)办学的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西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校外建立教学站(点)办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成人高等教育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外设点办学和管理,确保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学校签订了“办学协议”、其招生计划经学校上报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并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联合举办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各类办学形式的单位。

第三条  联合办学单位是对学校校外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各联合办学单位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  各联合办学单位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并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进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严格对合作办学单位的审批,在联合办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学校在办学中的主导地位,由学校掌握招生、宣传、教学、发证等关键办学环节,以保证良好的办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严禁与个人合作办学,严禁转移办学权。

第二章  设  置
第八条  学校对外联合办学单位合称为“联合办学单位”。具体分为:函授教育辅导站、函授教学点[以下简称函授站(点)]。

第九条  学校校外函授站(点)主要设在高等学校、中等教育学校(院)、各地(市、州)区县教委(教育局)或行业系统、大型企业教育(培训)处等单位。函授站一般设在省、地级市(州)所在地;县、区可设函授教学点。函授站(点)在一个地区不能重复设置。

第十条  与学校联合办学并建站设点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条 件
第十一条  具有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学科专业相适应的教学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馆、运动场所、医疗保健和安全保卫等设施。

第十二条  能够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第十三条  能够就地就近聘请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符合专业课程要求的辅导教师。

第十四条  能够提供或筹集足够的建站设点的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  各站、点应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工作分工明确。站、点负责人应具备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懂教育,会管理,讲诚信的综合素质。负责人的产生应由各站、点单位提名,报学校审定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学校以及所在地(市、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避免因人员变动而带来的管理上的脱节。

第十六条  建站设点的单位必须与学校签订建站设点的办学协议书,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应遵守协议条款,履行好双方的责、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协议进行修改或不履行协议条款。

第十七条  一个专业每年招生录取新生人数不足40人[省外站(点)不足50人]原则上不予开班。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各站、点应协助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所在站、点地区(或协议书规定的招生地域)的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保证完成当年的招生任务。

各站(点)印发的招生简章和招生资料以及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播发的招生广告,必须经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职能部门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才能对社会宣传。

第十九条  各站(点)应建立建全档案管理制度,履行好办学过程中的有关教学、管理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定期对本站、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和所在地(市、州)、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成教函授站(点)工作进行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履行建站设点协议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二条  对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站、点,将在办学规模上予以重点支持,成为学校成人教育的办学基地。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各站、点办学所需经费,由建站设点单位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四条  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当地物价、财政有关收费政策进行合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各站(点)必须将所有收费项目定期向学生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站(点)须协助学校对学生学费、学杂费等的催收,代收的经费,应按联合办学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  各站、点的经费,必须用于站、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削减该单位次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或暂停该单位次年的招生资格;对站(点),将终止其与我校的合作办学关系。出现问题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者,将追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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