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及处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11/6/8] 共阅[ 7005 ]次 |
为规范学校继续教育课程考核工作行为,严格课程考核管理,促进学风建设,依据《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及处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继续教育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考核违纪的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指定的座位就座。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互借文具及其它考试物品。 5.考试证件携带不齐。 6.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吸烟,以及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7.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发现在桌椅或墙壁上书写有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内容。 8.写有答案的试卷、答卷纸、草稿纸等未放在规定的地方。 9.其它一般课程考核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书面认识情况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或者不配合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3.试图带走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4.再犯违纪现象第(一)类第3、4、6、8款所列情形之一。 (三)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书面认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1.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扰乱考场秩序。 2.以各种方式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标记个人信息。 3.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4.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丢失未及时报告。 5.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和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且处于开机状态或未放在指定的地点。 6.重犯违纪现象第(二)类第1、2、3款所列情形之一。 (四)考生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书面认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课程考核中故意损毁试卷、答卷。 2.干扰评卷工作,以央求、送礼、纠缠、威胁等手段要求评卷教师提分、加分,或以同样手段要求监考和考务工作人员隐瞒违规事实,干扰查证工作。 3.重犯违纪现象第(三)类第1、3、4、5、6款所列情形之一。 二、课程考核作弊的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一般作弊情形之一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和书面认识情况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 2.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课程考核内容。 3.传递、接收试卷、答卷、草稿纸等。 4.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并以各种形式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 5.开考后,发现在就考桌椅、考生身体部位等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6.开考后,发现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面有与课程考核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7.以各种形式夹带与课程考试有关的内容。 8.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课程考核有关内容,或从外面返回考场带回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禁带物品。 9.窃取或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10.阅卷时发现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有雷同,经教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属实。 11.其它一般考试作弊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3.将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谈。 4.已构成作弊,且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5.第二次作弊。 6.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三)协同、配合作弊为共同作弊,协同、配合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三、处理程序 (一)考生违纪作弊,按下列程序处理: 1.课程考核中若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并由当事人(学生和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考生违纪作弊的物品和工具予以暂扣。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及时将写好的“考场记录表”及违纪作弊证据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或函授站点。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3.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学院。 4.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或函授站点核实后报学院主管领导或函授站负责人,对口头警告以上的处分由违纪作弊学生所在学院或函授站点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或函授站点负责人签字后,将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处理。 5.考生违纪作弊的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参照《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处分决定由学院或函授站点告知学生本人,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二)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参照《西南大学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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